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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伟与被告侯立忠、刘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侯立忠,刘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张志伟。委托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立忠。被告刘春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负责人陈瑞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伟与被告侯立忠、刘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志伟负担。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