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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677号原告沈某某。被告董某。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恩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12月办理婚姻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产下女孩董欣瑶,而婚后被告的缺点开始暴露出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也不愿意工作。迷恋老虎机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故请求本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董欣瑶归原告监护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婚内无债务,如有由被告负责。被告董某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自行相识,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儿董欣瑶。现原告以上述理由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后结婚,应建立起相应感情基础。原告称被告存有赌博恶习等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希望双方均懂得珍惜彼此建立的温馨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