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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与赵建军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赵建军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证号:24406200010479702。负责人:许小林。委托代理人:陈玉婷,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英。被告:赵建军,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1779。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赵建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17元、财产保全费513元,合计1030元,由原告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