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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朱桂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朱桂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30号原告: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益明。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艳青,特别授权。被告:朱桂仁。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桂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高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