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凤奎等与周幼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奎,宋秀山,周幼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028号原告刘凤奎,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原告宋秀山,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文平,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幼林,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奎、宋秀山诉被告周幼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奎、宋秀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凤奎、宋秀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奎、宋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凤奎、宋秀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长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