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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祁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一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