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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传梅。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合修。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临罗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