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传梅。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合修。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临罗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