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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崔正龙、尹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崔正龙,尹宇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4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段红涛,行长。被告崔正龙被告尹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崔正龙、尹宇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正龙、尹宇霞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正龙、尹宇霞名下存款人民币110万元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清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