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尚进与陆丽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尚进,陆丽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林尚进。委托代理人程杰章,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丽冰。委托代理人卢治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代表人黄永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美龙,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尚进诉被告陆丽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尚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证据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尚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林尚进负担。审判员 曾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