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广东、杨志平与杨志平、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万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志平。被告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杨志平、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1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2221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