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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广东、杨志平与杨志平、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万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志平。被告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杨志平、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1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2221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