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胥博研、刘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胥博研,刘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东区1号办公楼。负责人:张春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胥博研。法定代理人胥成龙。委托代理人武汉仕。原审被告刘宏伟。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