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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陈建华,陈建有,林建云,卢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4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被执行人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被执行人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青。被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陈建有。被执行人林建云。被执行人卢秀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陈建华、陈建有、林建云、卢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银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陈建华、林建云、陈建有、卢秀芬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房产、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有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白沙村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f06863;宗地号:042-005-0295-0000),被执行人陈建有名下有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白沙村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f06861;宗地号:042-005-0297-0000),被执行人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土墩塘村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宗地号:041-005-0576-0000),被执行人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c40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宗地号:039-017-0265-0000),本院依法将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以上房产、土地使用权均已设定抵押,本院暂时无法处理;经车辆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别克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号:LSGWL52D12S177554;发动机号:LB8*20613148*),被执行人陈建有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车辆识别号:LZWACAGA0A4184122;发动机号:A04594437),本院依法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车辆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六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也同意本案暂予程序终结,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