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方宜林、欧阳红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宜林,欧阳红娥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51号申请人方宜林。申请人欧阳红娥。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方宜林、欧阳红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方向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3月3日,方宜林驾驶鄂E×××××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农业银行门前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申请人欧阳红娥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欧阳红娥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2日,以上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欧阳红娥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医药费2664.43元、误工费756.40元、护理费324.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交通费50元,合计损失3895.39元,由申请人方宜林承担。二、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损害赔偿费用于2015年4月2日前付清。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方宜林、欧阳红娥于2015年4月2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以上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殷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