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吴霞广受贿罪,吴霞广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霞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二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霞广,原莱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住莱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国文,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霞广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沂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霞广有期徒刑十三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吴霞广受贿、贪污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霞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代理检察员王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霞广及其辩护人张国文、证人王某、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沂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周明文代理审判员 冯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