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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淑荣与被执行人董凤华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荣,董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荣,女,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董凤华,女,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淑荣与被执行人董凤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凤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淑荣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081.32元的60%即5448.79元,原告李淑荣自行承担40%即3632.53元。二、驳回反诉原告董凤华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15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反诉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598.79元,负担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全部执行款,该款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