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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罪犯XX 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执字第612号罪犯XX,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O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O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复核O本院于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0)云高刑复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O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O本院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云高刑执字第328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O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O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3月26日报请本院审理O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O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O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O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O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O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XX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35年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O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O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彦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