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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巧玲与屈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被告现下落不明,其要等待被告返回礼县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南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