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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家兴与崔君凤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崔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