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家兴与崔君凤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崔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