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二爱与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项目部、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石料厂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爱,男,汉族,43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西和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项目部。住址:西和县。负责人张书盛,该项目部书记。原审被告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石料厂。住址:上诉人李二爱因与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项目部、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石料厂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和县。负责人丁勇,该石料厂负责人。上诉人李二爱因与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项目部、中铁十一局十天高速ST15标石料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二、发还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二爱预交的二审诉讼费用200.00元退回上诉人李二爱。审判长 蔡喜平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朱晓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