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士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士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157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亮,该公司员工。被告:葛士海,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士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立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