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素珍与镇江市兴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珍,镇江市兴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张素珍。委托代理人XX。被告镇江市兴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邦根。委托代理人司礼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珍与被告镇江市兴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珍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兴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素珍负担。审判员 施桂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