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铭阳炉业有限公司因与高崇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铭阳炉业有限公司,高崇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铭阳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48号南方花园2栋-1-1层7号。法定代表人胡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赵丽春,黑龙江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崇棋,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马腾溪,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铭阳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阳炉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崇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铭阳炉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新、赵丽春,被上诉人高崇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腾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高崇棋系拉运钢材的货车司���。2013年2月6日,在铭阳炉业公司双城新兴工业园区厂区内,铭阳炉业公司向高崇棋的货车上吊装钢材过程中,高崇棋在车辆货厢上接打电话,边接打电话,边由车厢头处行至车厢尾处,且在车厢尾处推按吊装的钢材。因车厢空间狭小,吊装的钢材悠动时,高崇棋无处可退,从车厢上后翻摔落受伤。经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诊断,高崇棋左股骨粗隆部骨折,住院14天,2013年2月6日入院,2月20日出院。高崇棋因伤支出医疗费18765.03元。高崇棋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评残日(2014年4月30日)即医疗终结,二次手术后追加一个月;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四个月,含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需60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计算。高崇棋育有一女高佳睿,2008年6月2日出生。高崇棋诉称:2013年2月6日下午,高崇棋受雇开自家货车给铭阳炉业公司运送钢材,钢材运至铭阳炉业公司位于双城新兴工业园区的厂房内,装货过程中,铭阳炉业公司车间内的吊车将高崇棋撞到车下摔伤。现诉请判令铭阳炉业公司赔偿高崇棋医疗费18765.03元、残疾赔偿金100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55617元、护理费2556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602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合计228034.03元。铭阳炉业公司辩称:2013年1月,高崇棋受雇于鑫鸿公司经理于力荫为铭阳炉业公司拉运货物。当日下午4时许,在哈尔滨市双城新兴工业园区铭阳路9号车间内,高崇棋在没有带安全帽的情况下,站在货车厢上尾部接打电话5分钟左右,并来回走动,最后将臀部倚坐在货车厢围栏上。货车围栏距地面高1.8米,由于高崇棋的位置处于工人的视觉死角,事后在监控录像中发现,当时高崇棋头部左右摇摆,过于兴奋,不慎失足后空翻坠地。事后,高崇棋的家属曾来铭阳炉业公司,要求赔偿50000元。2013年2月3日,铭阳炉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给高崇棋家属看,高崇棋家属又以高崇棋系为铭阳炉业公司工作,在铭阳炉业公司车间受伤为由改为要求补偿1至2万元看护及医疗费,不提赔偿的问题。为了缓和矛盾,铭阳炉业公司到医院探望高崇棋,但始终未同意高崇棋的赔偿或补偿要求。事故发生后,高崇棋的货车一直停放在铭阳炉业公司厂房,影响了铭阳炉业公司的生产,2月26日,在铭阳炉业公司的要求下,高崇棋将货车开出厂区。原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起重、吊装钢材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本案中,铭阳炉业公司在吊装钢材的过程中,对高崇棋在车厢上接打电话并走动的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仍然进行吊装操作,属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高崇棋作为拉运钢材的货车司机,经常参与装卸工作,明知吊装钢材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熟知自己车厢的空间范围,仍然在货车上接打电话并走动,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因此应当减轻铭阳炉业公司的责任,减轻的责任范围应为40%。高崇棋支出的医疗费18765.03元,有相关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残疾赔偿金,根据2013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高崇棋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进行计算,应为783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高崇棋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误工费,因高崇棋未举证证明其工资收入,按照2013年度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平均工资38346元,医疗终结期累计479天进行计算,应为51021.40元。高崇棋虽对一名护���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予以举证,但未证明该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故护理费按照2013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9320元,高崇棋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四个月计算,应为20276元。以上各项费用(包括二次手术费6000元)均按照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即高崇棋承担40%的责任,铭阳炉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予以承担。结合高崇棋所从事的驾驶员职业,其伤情不足以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对高崇棋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哈尔滨铭阳炉业有限公司赔偿高崇棋医疗费11259元、误工费30612.80元、护理费1216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赔偿金47032.80元,合计101490.20元;二、驳回高崇棋其他的诉讼请求。诉讼费7461(案件受理费4761元、鉴定费2700元),由高崇棋负担2984.40元,由哈尔滨铭阳炉业有限公司��担4476.60元(此款高崇棋已预交,待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哈尔滨铭阳炉业有限公司给付高崇棋)。铭阳炉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原审判定铭阳炉业公司负有侵权赔偿责任,明显不当。另外,高崇棋是农村户口,而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支持不当。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改判铭阳炉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高崇棋同意原审判决。二审审理期间铭阳炉业公司举示如下证据: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起动机技术操作规程一份。意在证明:一、高崇棋不是吊车操作不当撞下去的,而是他自己采取了推按吊材的危险动作,躲避不及侧翻车箱板从车箱板上侧翻摔落受伤。二、铭阳炉业公司没有侵权行为,高崇棋打电话和他对危险动作的反作用力的后果估计不足,判断错误是高崇棋的主要过错,也是造成他摔伤的主要过错,并且是全部过错。这个过错里面没有铭阳炉业公司的过错,因此铭阳炉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三、证明原审认定的铭阳炉业公司在高崇棋摔伤这一后果里面有未及时尽到提示义务的过错,是与高崇棋摔伤结果的之间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没有提示当事人不要打电话,并不会必然导致他摔伤结果的发生。高崇棋质证意见为:首先对铭阳炉业公司出具的第三份操作规程,对真实性有异议,是铭阳炉业公司所做的内部操作规程,只是对企业内部有效,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来使用。从这个规程里面可以借读出,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失误,铭阳炉业公司是有严重的错误的,并不是铭阳炉业公司所说的没有责任的。该证据的第四页的第二个标题里面的第三个小标题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响铃发出信号,这个信号发现前方有人时,高崇棋��时就在前面,铭阳炉业公司就应该有响铃提示,天车工要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指挥信号不明,本案当中指挥信号不是很明确,不能吊,或者要停止吊,第八光线灰暗,看不清物件不吊,根据吊车工的陈述,没有看清楚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当时的情况并没有看到,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及时的停车,而情况是没有停车,高崇棋被吊车吊的重物,撞到了车下,根据铭阳炉业公司提供的规程,铭阳炉业公司也应该承担这个事件的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铭阳炉业公司在这份文件当中提到的第七条,外来司机驾驶车辆货物时,主要听从货车司机的信号,高崇棋认为是杜撰的,高崇棋也带来了一份操作规程,这份规程里面根本就没有铭阳炉业公司提供的这一条,显然铭阳炉业公司是为了本次案件而加上的。对证人证言,高崇棋认为这两个证人都某某,证人是在做伪证。高崇棋举示如下证据:吊车工操作规程及高崇棋受伤后的理赔意见一份。意在证明:国家安全总局对整个吊车工制定的培训教程里的培训规程,吊车工的上岗是由两个人上岗,都需要持证上岗,不是铭阳炉业公司理解的一个人持证上岗,铭阳炉业公司的指挥人员没有吊车工的上岗证。培训规程说的非常清楚是吊车工必须听从地面指挥,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都需要立即停止,看到吊车里面有人的情况下是不是需要停止,规程里面都需要停止,看到了高崇棋打电话,那就应该把吊车停止,看到高崇棋打电话还在开吊车。该证据能证明铭阳炉业公司在事件当中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关于调解意见书中的第四个人是铭阳炉业公司的员工和高崇棋的岳父在协商处理此事,该处理意见里面的两个人就是当时现场两个开吊车的人,根本不是向铭阳炉业公司提供的证人。铭阳���业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有异议反映不出来这个规程来自那里,也体现不出来吊车是那种型号的,因为吊车分塔吊和电葫芦等其危险程度是不同的,操作规范也是不同的,该规范对本案当中没有任何作用。对于高崇棋受伤后的理赔意见,经铭阳炉业公司庭后核实该意见落款“经办人”一项的签名均不是铭阳炉业公司的人员,属高崇棋自己制造,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对本案不具有证明作用。本院认证意见为:双方当事人二审举示的部分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本院对双方举示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原审适用城镇标准问题。铭阳炉业公司上诉主张高崇棋的户口属农村户口,而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支持其赔偿金不当。因原审中高崇棋提供哈尔滨��南岗区哈西街道办事处尤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能够证明高崇棋在该社区居住生活,高崇棋提供的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在城市里长期居住1年以上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条件,故铭阳炉业公司的此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铭阳炉业公司上诉主张因高崇棋个人原因造成损害,铭阳炉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问题。因铭阳炉业公司作为企业,在现场进行吊车操作,其安全监管责任在铭阳炉业公司,高崇棋作为个人也应注意安全责任。所以,原审法院判决铭阳炉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高崇棋承担部分责任并无不当,故铭阳炉业公司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61元,由哈尔滨铭阳炉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韧代理审判员 周力平代理审判员 闫建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梦薇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