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茆凤森、魏翠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茆凤森,魏翠华,蔡天东,李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茆凤森。被执行人:魏翠华。被执行人:蔡天东。被执行人:李永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茆凤森、魏翠华、蔡天东、李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茆凤森、魏翠华、蔡天东、李永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茆凤森、魏翠华、蔡天东、李永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茆凤森、魏翠华、蔡天东、李永平在银行有存款。另查明,胡月与蔡天东系夫妻关系,胡月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王玉红与李永平系夫妻关系,王玉红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茆凤森、魏翠华、蔡天东、胡月、李永平、王玉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