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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永斌与杨宗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斌,杨宗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陈永斌。被告杨宗新。本院审理原告陈永斌诉被告杨宗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陈永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