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勇与佛山市南海翔轩机械配件厂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佛山市南海翔轩机械配件厂
案由
票据纠纷,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35-2号原告:刘勇,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胡正国,系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翔轩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土名大园岗)(即原绿五金厂)自编2号厂房。个体经营者:唐乃杰。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票据纠纷一案,依法于同年3月16日作出(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35-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佛山市南海翔轩机械配件厂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44×××21账户的存款46590元(当日冻结40024.91元)。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翔轩机械配件厂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44×××21账户4659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38元,财产保全费485.90元,合计968.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志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