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容、易有才、金述花、易星灵、易凯麒申请执行向学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有才,金述花,易星灵,周容,易凯麒,向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易有才,男,生于1942年,汉族,住井研县宝五乡,居民。申请执行人:金述花,女,生于1942年,汉族,住井研县宝五乡,村民。申请执行人:易星灵,女,生于1993年,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周容,女,生于1970年,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容,女,生于1970年,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易凯麒,男,生于2005年,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法定代理人:周容,女,生于1970年,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向学良,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井研县纯复乡,村民。担保人:李晓春,女,生于1964年,汉族,住井研县纯复乡,村民。担保人:向勇,男,生于1988年,汉族,住井研县纯复乡,村民。本院在执行周容、易有才、金述花、易星灵、易凯麒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08)井研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向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向学良欠申请执行人周容、易有才、金述花、易星灵、易凯麒借款人民币5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向学良欠申请执行人周容、易有才、金述花、易星灵、易凯麒借款人民币57000元,由被执行人向学良在2015年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元,其余部分从2015年3月起,每月20日前由向学良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元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向勇、李晓春对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55元,由被执行人向学良在2015年5月20日前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08)井研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