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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冯良、崔冷与被告冯绍虎、冯华昆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良,崔冷,冯绍虎,冯华昆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60号原告冯良,男,1931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崔冷,女,1933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然,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冯绍虎,男,6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长子。被告冯华昆,男,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良、崔冷与被告冯绍虎、冯华昆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良、崔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良、崔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良、崔冷负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