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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慧萍诉吴秋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萍,吴秋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高慧萍,女,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明军。被告吴秋恒,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慧萍诉被告吴秋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慧萍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秋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慧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秋恒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慧萍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