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慧萍诉吴秋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萍,吴秋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高慧萍,女,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明军。被告吴秋恒,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慧萍诉被告吴秋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慧萍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秋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慧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秋恒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慧萍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