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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职员。被告:周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余款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冷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