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立忠与邓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忠,邓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70号原告王立忠,男,1980年3月1日出生。被告邓文杰,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原告王立忠与被告邓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文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忠诉称:2015年3月1日,以办理信用卡为由,王立忠分两次向邓文杰交付5000元,邓文杰向王立忠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同年3月3日之前归还。因邓文杰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款,王立忠故诉��法院,要求邓文杰偿还借款5000元。被告邓文杰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王立忠分两次向邓文杰交付款项共计5000元。2015年3月1日,邓文杰向王立忠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同年3月3日前归还。由于邓文杰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2015年3月9日,王立忠诉至本院,要求邓文杰偿还借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立忠提交的借条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立忠与邓文杰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邓文杰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邓文杰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王立忠要求邓文杰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邓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忠借款本金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邓文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玉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