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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农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九台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系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蔡长茂,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合并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谷青春到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蔡长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之妻黄某某和网友唐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凌晨,在农安县���龙泉镇佳伟家园小区3栋6门502室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发生了两性关系。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回家发现后,先后用拖布杆、玻璃杯、菜刀殴打唐某某,并向唐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00.00元,非法限制唐某某人身自由。当日6时30分许,唐某某趁被告人杨某某不注意从窗户跳下,将自己摔伤。经农安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之伤为轻伤。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讼原告人,期间用拖布杆、玻璃杯、菜刀对其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1000000.00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趁被告人杨某某不注意从窗户跳下,摔伤。要求:1、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尚需2-3次手术)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要求表示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刑事部分):2014年7月17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回家发现其妻黄某某和网友唐某某在家中,先后用拖布、玻璃杯、菜刀殴打唐某某,并向唐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00.00元,非法限制唐某某人身自由。当日6时30分许,唐某某趁被告人不注意从窗户跳下后,摔伤。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之伤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证言:我是唐某某的初中同学,今天早上他给我打电话了,我不知道他打电话要干什么,我电话昨晚关机了,早上开机时候看见唐某某从早上四点十三分开始给我打了三十多个电话,我看见之后就往回打,他的电话就关机了。第一次打电话时早上四点十三分,最后一次是早上六点二十四分,这中间他给我打了三十多遍电话,我给他回电话发现他关机了是早上7点34分。2、证人张某某证言:今天早上五点四十左右唐某某给我打电话,电话接通之后唐某某跟我说他今天丢��了,我就问他什么事,他跟我说他约会女网友的时候被女网友的丈夫堵到对方家里了,现在对方要一百万让我帮他凑凑,这时我就听见电话中出现了一个男子骂骂咧咧的声音,我就问唐某某在什么地方,他说他现在在农安县伏龙泉镇呢,我又问他具体地址在什么地方他在那边说什么我也没听清,之后我就告诉他别着急我去凑钱,之后我又问他怎么才能联系上对方,唐某某也没有回答电话就挂断了,之后我就联系唐某某的家人了。今天早上我跟唐某某通过一次电话,是今天早上五点四十七分。3、证人王某某证言:今天早上五点半左右我正在家洗漱,唐某某给我打电话,电话接通之后唐某某跟我说他现在在农安县伏龙泉镇呢,在伏龙泉镇约会女网友的时候被女网友的丈夫抓住了,现在那个网友的丈夫不让他走,得拿一百万元钱才能把他放走,我听了之后告诉他让他别着急我去给他借钱,之后电话就挂断了,过了一会之后唐某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准没准备好钱呢,我跟他说准备钱也得等银行开门啊,之后我又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伏龙泉镇街里呢,说完之后就听见电话的另一边有一个男的骂骂咧咧的,之后电话就又挂断了,等到早上八点左右的时候我听说农安县伏龙泉镇有一个人从楼上掉下来了我就怕是唐某某,我就又给唐某某打电话,这时唐某某的电话就关机了,再后来我就接到公安机关通知说唐某某从楼上掉下来了。今天早上我跟唐某某通了两次电话,第一次是早上五点二十九分,第二次是五点五十六分。4、证人金某某证言:今天早上我去我们小区院子里摘菜,摘完菜往物业走走到3栋楼房东侧拐角处我下意识的一抬头,就看见我家6门楼上掉下来一名男子,正好这时我们物业的工作人员孙洪明在开铲车收拾垃圾,我就��他摆手告诉他好像是楼上掉下来一个人,之后孙洪明就和我们物业的几个人去现场看去了,我没敢去,后来周某某就去派出所报案了,后来我听说是从佳伟家园3栋6门502室杨大军家屋内掉下来的。杨大军的户籍名我不知道,平时就叫杨大军,他妻子是一名老师。我看见跳楼男子是脚朝下身体竖着掉下来的,这名男子的脸朝着窗户的方向,也就是背南面朝北的方向。当时他上身光着膀子,下身穿裤子了,但是穿啥裤子我没注意,我不知道他因为啥跳楼,不知道他是被推下楼的还是自己跳下楼的。5、证人周某某证言:今天早上大约六点半左右,我和我们工地的工人孙洪臣正在我们小区的物业办公室吃饭,就听见我们工地食堂的厨师金华在外面喊“好像有人跳楼了”,我就和孙洪臣出来了,之后我们一起来到了佳伟家园小区的3号楼二楼缓台,上去之后我就看见在3号楼六门附近那趟着一个人,我到附近一看这个人头上和脸上全都是血,我就跑到伏龙泉派出所报案了,我没看见他是怎么掉下来的,当时我就是听金华喊有人跳楼才出去看的,我看见这个人的时候他已经躺在3号楼二楼缓台上了,他当时头朝东脚朝西脸朝北的侧卧着,脸上有很多血,腿上也有很多血,躺在那脑袋还在动,感觉好像是要翻身的样子,我不认识这个人,以前从来都没见过他。6、证人黄某某证言:在五六年前的时候我通过QQ聊天工具就认识唐某某了,之后我俩一直就断断续续的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我表示过要和他见面,但都是半开玩笑这样说的,可能是唐某某当真了,2014年7月16日22时许的时候,我俩用手机QQ又开始聊天了,聊了大约有一个小时的时间,我就困了睡着了,之后我的电话铃声就响了,我一看是唐某某的手机号,我就接通了,我俩就在电话��又开始聊天,实际上我都已经很困了,在电话里聊着聊着他就说到要见我的事情,我就对他说别来了,都已经这么晚了,但是唐某某不听我的话,告诉我别关机他一会儿就到我这来,我俩通电话的时间大约也得有一个小时的时间,这时已经是2014年7月17日凌晨零点的时候了,我劝他别来了他就不听,而且我在电话里告诉他我老公早上就回来了,他也不听,他说我让他几点走他就几点走,这样电话就撂下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的时候,我就给他打电话,想要确认一下他到底来没来,他接电话后告诉我已经从长春往农安走了,2O14年7月17日凌晨两点半的时候唐某某就到我家了,我俩在南卧室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唐某某说热了要去卫生间洗洗脸,因为停水停电,我也跟着他从南卧室出来,我到大厅桌子上拿水壶要给他倒水用,我刚要往卫生间去,就听见我家房门有人开门的���静,我就知道是杨某某回来了,我赶紧把卫生间的拉门拉上,不想让杨某某看见唐某某,他进屋后我就迎了上去,我就对他说:“南卧室太热了,咱俩去北卧室睡觉吧。”杨某某听我的就直接跟我去北卧室了,我先上床上躺着,我老公也跟着上床,这时他说要去卫生间,我一看他要去卫生间,肯定得发现唐某某,我俩这事就会败露了,我就装着对我老公说我心脏病犯了,赶紧让他领我去医院看病,我老公就要领我去医院看病,我先出的房门,杨某某紧跟着我走还没等出屋呢,就看见唐某某的鞋了,他就转身进屋去找人,因为我家的卫生间拉门总也不关,他看见卫生间的拉门关着呢,直接就进到卫生间把唐某某找到了,他俩就撕把到一起了,我就在后面抱住我老公,他不知道啥时候把我家卫生间里的拖布拿起来就打唐某某,他把拖布杆都打折了,但是折了几段我不��道,我就央求我老公,不让他打了,我强控制住我老公的情绪,等情绪稳定住之后,唐某某就把他的外裤穿上了,也给我老公道歉,就问我老公这事怎么解决,我老公张口就朝唐某某要100万元,唐某某答应了,之后他就开始打电话,都给谁打电话了我不知道,但是期间他给他妻子也打了一个电话,他对他妻子把这事说了,并且让他妻子给他准备钱,我就听见他妻子对他说离婚,再说啥我就不知道了,我就一直在想办法让唐某某脱身,我连续央求我老公三四次,想让他给我一个说话的机会,当时也是想把我老公引开,给唐某某脱身的机会,最后我老公同意和我谈,我就把我老公拽到北卧室了,我对他说了能有一两分钟的时间,我老公转身就往南卧室去,说人跑了,开门没有听到楼道里走路的声音,他又返回到南卧室,从窗户向外看,发现唐某某已经跳楼摔在二楼缓台上了,我也看了一眼,发现他身边一大摊子血,脑袋还动弹呢,我再也没敢去看,就和我老公说报警的事情,我俩谁也没想起派出所的电话,我老公就说直接到派出所报案去,后来派出所的警察来了也把我带到派出所了,经过就这样。杨某某用我家卫生间的拖布杆打的唐某某,我就看见唐某某的脑袋出血了,他俩在一起撕把,我就拼命往开拽我老公了,唐某某是否还手打杨某某我没注意。杨某某发现唐某某的时候,唐某某没穿衣服,是光着身子的,他的衣服都在我家南卧室里放着了。我没看见杨某某拿别的东西打唐某某,我在拉仗的时候杨某某也把我给打了,用手扇我耳光,还用脚踢我腿部。唐某某到我家时上身穿带格的半截袖,啥颜色我记不清楚了,下身穿蓝色牛仔裤,内裤是蓝色的,灰色网状旅游鞋,他还拿了一个手包,里面都装啥东西我不知道,他从我家楼���跳下去后,蓝色内裤拉在我家南卧室床上了,后来让我扔了,扔哪不知道了。杨某某朝唐某某要100万元钱意思就是朝唐某某要100万元钱,杨某某就放唐某某走,之后杨某某再和我算账,我一直在想着怎么让唐某某脱身了,我不可能朝唐某某要钱。杨某某回到家发现唐某某直到唐某某跳楼,这期间持续多长时间我不记得了,杨某某回来之后我们三人就一直谈这个事情,我是怕杨某某继续打唐某某,杨某某是怕唐某某跑掉。(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陈述:之前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在一起是童话“的女网友,我们当时一直是在网上聊天没有见面,也不是那种经常聊天的。2014年7月16日晚上22时许,我俩又在网上聊天,后来通了电话,在电话里说着说着就都有了见面的想法,之后我就在长春打出租车去伏龙泉了,到她家的时候都是17号凌晨两点左右了,到��后我俩在他家南卧室发生了男女关系,我到她家不知道有多长时间,我到他家卫生间去洗脸了,这时候我就听见他家大厅里有声音,好像是她丈夫回来了,她把洗手间门拉上了,我听见声音后就没敢出来,不知道咋整的她老公突然把洗手间门打开了,直接在卫生间里拿了一个拖布杆打我,我就往南卧室跑,躲着这个男子,但是他追着我打,把拖布杆打折好几段,我也没有还手,后来他到厨房拿来一把菜刀,用刀刃往我脸上拍打,我的女网友就抱着他不让他打我,这个男子生气把我的女网友也打了,后来这个男子生气,朝我要10O万元,给他钱这事就算拉倒,我就先后给我的两个朋友打电话,我给王某某、张某某打电话,告诉他俩我在农安县伏龙泉镇出点事,对方让我拿一百万元钱作为补偿,我让他俩给我准备钱送来,放下电话后我就在那等着,这期间我的女网友一直央求他丈夫去北卧室要说几句话,这名男子后来就和我的女网友去北卧室了,他俩刚到北卧室,我就从他家南卧室的窗户跳下楼了。这名男子看着我多长时间我也不知道,就是从他回来之后一直到我跳下楼期间一直看着我。我趁他俩不在南卧室的时候跳到楼下的。我跳下楼的时候穿着我的外裤,上衣,拿着自己的包跳下去的。我跳到楼下的时候鞋放在他家门口了,是我跳到楼下之后他们把我的鞋子扔到楼下的,还有我的车钥匙都是他们扔到楼下的。2014年7月l7日,我在农安县伏龙泉镇杨某某家被杨某某反锁在他家屋里,然后他在他家南卧室内殴打我,并拿了一把菜刀威胁我,不让我离开,还用菜刀拍打我的脸部,跟我说不给他一百万就不让我走。我当时没有机会逃离,杨某某就在卧室里看着我,我根本没机会逃跑,我被限制人身自由很长时间,期间杨某某多次打我,我感觉能有三、四个小时,具体多长时间我也记不清了,最后我受不了了就趁他不备从他家南卧室窗户跳楼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是2014年7月15日开车去长春我小舅子黄林峰家的,因为他要买车,我替他去看车,并且2014年7月16日白天我帮着他把新车开回到他家的,在他家晚上吃饭的时候因为我喝酒了,就没有直接回家,因为酒后不能开车,在这期间我也没有和我妻子黄某某通过电话(因为我现在开出租车经常出门,只是走的时候告诉她一声,至于啥时候回来我就不再告诉她了,都已经习惯了),没跟她说我啥时候回家。2014年7月17日凌晨l时40分我就从我小舅子家起床,我就开车回伏龙泉了,等我到家的时候应该是2014年7月17日凌晨3时30分至凌晨3时40分之间,但是具体几点我没有看,我家是在伏龙泉镇佳伟家园3栋6门5O2室,我上楼用钥匙开门之后就进屋了,我就感觉脚底下踩到鞋了,我就感觉不对劲,因为我家的鞋都是放在鞋柜里,从来不放在外面,正好这时我妻子全身赤裸从卫生间方向奔我过来了,问我咋这时候回来了,并且对我说她心脏病犯了赶紧扶她去北卧室睡觉,这时我看我家南卧室门开着呢,屋里没有人,但是我家卫生间的拉门关着呢,我就感觉屋里肯定是进人了,等我把我妻子黄某某扶到北卧室床上后我对她说要去趟卫生间,她一下子就起来拦住我说她心脏病犯了,赶紧让我领她去医院看病,说着就去南卧室取衣服了,我也跟着她去南卧室,但是这时我的眼睛一直盯着卫生间,我就感觉卫生间里有人,等她穿完衣服我俩往出走,她用眼睛瞟了一下卫生间的门,之后她先迈出房门,我还没等出去呢,就看见我家房门里侧有一双男人的鞋子,就问她这双鞋子是谁的,紧接着我就奔我家卫生间去���,打开拉门看见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在卫生间里面躲着,我从卫生间里拿起拖布杆就开始打这名男子,他一看我打他,就从卫生间跑到南卧室很快就穿上一条裤子,就继续打他,并且把卧室门反锁上怕他跑掉。我妻子在后面就抱着我拦着我不让我打他,这时我手中的拖布杆已经打断了好几节,他给我跪下了,我到卫生间把我刷牙用的玻璃杯子拿来,在南卧室我又和他撕把到一起了,这名男子不知咋整的把我摁在我家南卧室的床上了,我就用我刷牙的玻璃杯子打他脑袋了,打了多少下我也不记得了,他就用手捂住脑袋,我一脚就把他踹到地上了,这时我手里没有家伙什了,就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进到南卧室,他看我拿菜刀过来了,就直接又给我跪下了,我就用菜刀的侧面扇他的脸,就扇了一下子,菜刀把就折了,这时我看我妻子躺在南卧室的床上休克过去了,我就��紧掐她的人中,给她掐过来了,我妻子也给我跪下了,我就生气,我就对这名男子说你还敢上我家来睡我媳妇,你他妈的胆子也真大,这名男子就对我说:“大哥,依旧我犯错误了,你看咋整,我给你点补偿吧。“他就求我,我妻子也当着我的面给我承认错误,我就对这名男子说:“不给我100万元,你别想从我屋里出去。”之后这名男子就开始打电话筹钱,但是他给谁打电话我不知道,不管给谁打电话他都对对方说自己做了不光彩的事情,现在需要拿钱把事摆平,但是他是否筹借到钱我不知道,这期间我妻子就央求我,让我到北卧室说是要给我赔礼道歉,后来我答应她就和她去北卧室了,一进到北卧室我就听见南卧室纱窗被撞击的动静,我一想人肯定是跑了,我就赶紧往南卧室跑,一看人已经跳楼摔到二楼缓台上了,人还动弹呢,我妻子也看了一眼,之后我赶紧就找电话要报警,但是我没有派出所的电话,我就下楼要去派出所,在缓台上我看见这名男子还喘气活着呢,附近已经有很多人在看热闹了,我就问他们派出所电话是多少,他们说已经报警了,并且派出所的警察已经来了,他们有的警察忙活抢救,有的警察跟我上楼,我直接就对警察说这名男子是从我家卧室跳到楼下的,再后来警察就把我和我妻子带到派出所了,经过就这样。我当时手里没有家伙,就直接到厨房取了一把菜刀,想要威胁他不让他走,并且还得让他给我拿钱。我没砍他,但是用菜刀侧面扇他耳光了,就一下,刀把就折了。在我打他的时候朝他要钱了,就是因为他把我妻子睡了,不能白睡,得给我补偿,我就朝他要10O万元人民币。我都把他抓住了,他不给我钱我肯定不会让他走。之前我没说实情是我认为我妻子的这事太不光彩了,我考虑到家庭脸面的事���就没说实话。我采取了强制手段非法限制唐某某人身自由,我将屋门反锁了,并用拖布杆、菜刀对其进行殴打威胁,看着他不让他走。(五)勘验、检查笔录农公(刑技)勘(2014)16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实施非法拘禁现场。(六)鉴定意见农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农)公(法)鉴(活检)字(2014)3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查卷5-8页):证明被害人唐某某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双侧蝶骨大翼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双侧额骨颧突构成轻伤二级;双侧颞骨颧突根部构成轻伤二级;上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一缺失构成轻伤二级;右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根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肢体瘢���构成轻伤二级;下唇瘢痕构成轻微伤;下颌缘瘢痕构成轻微伤;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杨某某表示均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未向本庭提供证据。另经审理查明(民事部分):2014年7月17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回家发现其妻黄某某和网友唐某某在家中,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殴打。当日6时30分许,唐某某趁被告人不注意从窗户跳下后摔伤。先后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29天,在九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227,530.8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向法庭提供如下民事赔偿证据: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唐某某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2、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出具的吉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8张,合计人民币4,503.8元;吉林省九台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吉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5张,合计人民币332.88元。门诊治疗费合计人民币4,836.68元。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3张,其中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的住院期间是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5日,住院29天,合计人民币209,344.19元;在九台市中医院的住院期间是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9月16日,住院32天,合计人民币13,349.98元。住院治疗花费合计人民币222,694.17元。综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27,530.85元。3、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病历、吉林省九台市中医院病历:证实被害人受伤及治疗情况。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某某均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未向法庭出示证据。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轻伤的事实,被告人予以供认,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唐某某非法拘禁期间进行殴打,导致唐某某因恐惧跳楼摔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夜入民宅,进行违法行为,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人杨某某应承担70%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承担30%责任为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只提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的相关证据,对其合理部分,本合议庭予以保护;对于继续治疗费的请求,因��法律依据,本合议庭不予保护。因此,被告人杨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医疗费227530.85元的70%,即159,271.60元;误工费9882.488元(3570.5×4+1×164.16×70%);护理费4636.793元(住院61天×108.59×70%);住院伙食补助费4270元(61天×100×70%),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78,060.8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非法拘禁)、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赔偿费用),第二十六条(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二款(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二条(举证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二、被告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医疗费159,271.595元、误工费9,882.488、护理费4,636.7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70.00元,共计人民币178,060.87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大威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人民陪审员  于相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