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书兴与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书兴,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陈书兴。被申请人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张庄桥村(河北省107国道邯郸交通驾校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高建文,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陈书兴与被申请人现申请人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陈书兴以被申请人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申请人陈书兴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庄信用社账号为02×××45的存款5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书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赵王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庄信用社账号为02×××45的存款5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 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