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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魁琴与范宪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魁琴,范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宋魁琴,女,安徽省广德县人。被执行人:范宪云,女,安徽省广德县人。申请执行人宋魁琴与被执行人范宪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523.9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付6474元并通过本院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钱款及利息并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3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