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妮君诉张勇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马某,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某,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焦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