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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宋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文登市机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王德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机电设备厂有限公司,王德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商初字第12号原告文登市机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海滨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邵宗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波,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德忠,农民。文登市机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王德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周力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文登市机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以考虑到为理顺企业经营秩序事宜,本案纠纷通过其他途径亦可成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机电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