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诉前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吕永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军,吕永哲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诉前保字第48号申请人李建军,住xx县。电话139XX****XX。被申请人吕永哲,住xx县。电话186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建军与被申请人吕永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建军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申请人李建军。审 判 长 冯 静代理审判员 徐 达代理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