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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099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瓦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清浦区黄码村七组出发行驶至本区后,沿城西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城宾馆北侧50米道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1、经本区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作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不负事故责任。2、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向本区公安机关供述了其酒后无证驾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李某的归案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李某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表,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害人王某的医院检查报告单,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说明、现场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一个月至两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鸿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陶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