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永强与沁源县元昌特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强,沁源县元昌特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强,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沁源县元昌特材有限公司地址:沁源县李元镇上庄村法定代表人董庆国,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沁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沁源县元昌特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杨永强624118.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414元,申请执行费8641.19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沁源县元昌特材有限公司在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643173.7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