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凤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凤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曹凤梅,女,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凤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世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