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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立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贵阳市花溪区付官村村民委员会与贵阳市花溪区陈亮村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立字第17号起诉人贵阳市花溪区付官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德程职务:村主任地址:贵阳市花溪区小孟社区服务中心付官村。被起诉人贵阳市花溪区陈亮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光勇职务:村主任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陈亮村。第三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定代表人龙光尧职务:局长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锦江路。2015年3月,本院收到起诉人贵阳市花溪区付官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称:起诉人贵阳市花溪区付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起诉人贵阳市花溪区陈亮村村民委员会系贵阳市花溪区辖区内相邻的两个村集体,双方于1991年通过签署《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集体土地权属界线,并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2015年双方集体土地交界地带约18.5亩集体坡地被第三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征收,双方在征地过程中对各自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产生争议。第三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调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表达清楚,该协议与相应的电子文档图件、实地核查结果一致,因而双方不存在边界争议;同时,第三人按照双方1991年《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划分的土地权属界线,实地测绘出原告在该地块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为17.3301亩,根据每亩86400元的补偿标准,原告的土地征收款共计1497312.64元。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第三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至今未向起诉人贵阳市花溪区付官村村民委员会发放土地征收款。为此,起诉人起诉人贵阳市花溪区付官村村民委员会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诉请要求:1、依法确认花溪区付官村与陈亮村双方位于庙冲相邻地界的17.3301亩土地征收款共计1497312.64元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起诉人贵阳市花溪区付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起诉人贵阳市花溪区陈亮村村民委员会在双方于1991年2月签署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里明确了双方的集体土地权属界线,该行为是双方履行权力的自治行为。现因双方对相邻的18.5亩集体坡地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产生争议诉至我院,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贵阳市花溪区付官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玉萍审 判 员  金帮海助理审判员  丁文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