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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高岭。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60元、执行费2200元,共计15476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5476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547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