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利与重庆伊莲摄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利,重庆伊莲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67号原告何利,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伊莲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9467-0。法定代表人黎春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利与被告重庆伊莲摄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利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利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彭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