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苗钦明与刘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钦明,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苗钦明。被执行人刘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钦明与被执行人刘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1999)即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代理审判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国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