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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充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均,李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何德均。委托代理人何光富,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多华。委托代理人范雄国,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德均诉被告李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良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光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范雄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德均诉称:2011年5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13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过后,被告偿还了原告10000元,下欠原告10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采取一拖再拖的办法,至今未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3000元,并按银行逾期贷款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多华辩称:何德均与其妻子李红燕与李多华系同村同学。2010年李多华在广东顺德乐从东恒六排二座租了50平方米的门市经营家具,生意较好。2011年初何德均与其妻子李红燕要求合伙经营。当时李多华想凡是两人合伙做生意到头都是不欢而散,因此,均未同意。后来再三请求,李多华才答应。李多华占以货物入股55%的股份,何德均占45%的股份,就此增大经营规模。可让人想不到的是,合伙后渐渐地经营额不升反降,新增款式无人问,两人由此产生分歧,意见越来越大。于是,李多华首先提出,本人另找门路,由何德均来做,本人的那份货便宜折给何德均,卖脱了才给本人付钱。何德均不同意,便说他也不做。过后,双方口头约定:股份的货以进价折款,谁做谁就给对方找钱,暂用借条了清,还款方法以销售总额按比例还款,风险担责。1、存货卖不完的;2、市场价大跌;3、货自然毁损;4、仓库租金一律按比例承担。就这样何德均仍不经营。李多华实在没办法,只好做下去,李多华就给何德均写了借条。所以本案纠纷的这张借条不具备一般人民币借贷的特约属性,而是风险担责承诺一方向另一方的库存货物以金钱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借有还,是卖了才还的借条。因此,这是个人合伙,中途又退伙的经济纠纷,不是借款纠纷。所以起诉状隐瞒了借条形成的实际过程,又改变了纠纷的性质,是不符合逻辑和情理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被告李多华在原告何德均处借款11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在借条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过后,被告偿还了原告10000元,实际下欠原告10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此款。诉讼中被告向法庭提交2015年3月13日梁国平、2015年3月11日李德钊、李德湘于2011年在广东顺德乐从东恒六排二座十仓经营家具商场的证明,该证明只说明原、被告合伙经营家具商场,未有其他实质内容,三位证明人未到庭作证,原告否认三位证明人的书面证言。原告否认被告李多华在原告处借款103000元是合伙经营中的货物折价款,而是李多华给母亲治癌症病在原告处的借款。被告李多华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李多华在原告处借款113000元已偿还10000元,下欠103000元,被告认可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103000元,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10日开始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称在原告处所借的113000元是在与原告合伙经营家具商场未销售家具的折价款,因被告未向法庭举证说明,且原告否认。本院对于被告所称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多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3000元,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李多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良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