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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娘家生活,被告在外打工,居无定所。2013年10月,经原告妹妹帮助为被告在贵阳找到一份工作,后原告到贵阳去一起生活,但是被告性格暴躁,性格缺陷完全暴露出来,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家人多方劝解仍不思悔改。原告于2013年11月回到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某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相识谈婚的时间短,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导致不能相互谅解,双方于2013年11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被告的户籍信息、结婚证原件、证明人许某的证言、资中县新桥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相识谈婚时间短,未能充分地相互了解,草率结婚,在结婚后双方未能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时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导致不能相互谅解,未能维护好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王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愿意给付被告1000元经济帮助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原告王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刘某某经济帮助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辰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