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冲与建维石油劳务费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冲,陕西建维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李冲,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志丹宇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建维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与文景路十字以北魏玛公馆18幢1单元12305室。注册号610000100240570。法定代表人屈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冲与被告陕西建维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