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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新、费开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新,费开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州街2号B区3楼。法定代表人陆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秦益,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继旺。被告张新。被告费开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费开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中新苏州和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