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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XX文与山东泉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文,山东泉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XX文,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岐,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泉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XX文与被告山东泉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文以已与被告山东泉利置业有限公司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XX文负担。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郝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