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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