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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秦四喜与日照市鑫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四喜,日照市鑫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秦四喜,居民。委托代理人:丁超,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鑫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宗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盛祥军,系日照市鑫德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原告秦四喜与被告日照市鑫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四喜及委托代理人丁超,被告日照市鑫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四喜诉称:原告与河南省新乡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宏力公司”至判决主文前)在2010年2月2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并对相关事项做了具体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日照市岚山区前湾工地从事劳务工作,按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建筑劳务。原告在2012年9月16日与新乡宏力公司进行了结算,尚欠80000元劳务费。2015年1月28日新乡宏力公司将对被告的80000元债权转给原告并告知了被告,被告拒付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人工费80000元。被告日照市鑫德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新乡宏力公司承包我公司在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北门外社区19#、20#楼的工程,我公司欠新乡宏力公司工程款。但我公司对原告的债务,不是我公司直接欠原告的钱,实际是新乡宏力公司欠原告的钱。在2015年1月28日,新乡宏力公司、秦四喜和我公司三方达成协议,��定将新乡宏力公司欠原告80000元的劳务费转由我公司支付,口头约定三年内付清。原告承诺不去建委等有关部门上访、诉讼等,否则按欠款总额的50%支付。我公司希望与原告协商调解,三年内还清80000元。经审理查明:新乡宏力公司承包被告在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北门外社区19#、20#楼的施工工程。原告秦四喜为新乡宏力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后经结算,新乡宏力公司共欠原告劳务费80000元。2015年1月28日新乡宏力公司与原告秦四喜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新乡宏力公司将日照市鑫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70000元中的80000元转让给秦四喜;双方共同到日照市鑫德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权转让告知义务;秦四喜不得去市建委清欠办公室有关部门上诉、诉讼,否则按欠款总额的50%支付。新乡宏力公司在协议书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童随连签字,秦四喜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捺���。日照鑫德建设有限公司亦在协议书上盖章,庭审中被告亦认可知晓新乡宏力公司将债权转让予原告之事。新乡宏力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其将欠秦四喜的80000元债务转移给被告,由被告向秦四喜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协议书、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秦四喜为新乡宏力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新乡宏力公司共欠原告劳务费80000元,但对被告日照鑫德建设有限公司享有970000元的债权,新乡宏力公司将对被告到期合法债权970000元中的80000元转让予原告,该债权转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新乡宏力公司和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已通知被告,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8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原告秦四喜不得上访、诉讼,该条款排除了原告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被告关于应按欠款总额的50%向原告支付欠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日照市鑫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四喜人民币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日照市鑫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